我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保险工作制度的全覆盖和参保人员的广覆盖。我州于2009、2010、2011年分三批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并同时启动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4年6月,我州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度实施以来,我州既严格执行中央、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相关规定,又联系实际增发基础养老金,对60岁以上享受待遇的人员,在中央、省级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对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提高政府代缴标准,按照最低200元的标准,由政府承担50%。据悉,凡年满16年周岁,具有红河州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凡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
截止目前,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全面覆盖13县市,全州应保人数共220.42万人,实际参保人数达215.69万人,参保率达97.85%,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44.01万人,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制度的全覆盖和参保人员的广覆盖。 (州人社局办公室 柏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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