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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关于《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就业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1-06 19: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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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起草的《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就业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张朝良

联系电话:0572-2057163

电子邮箱:1003245305@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 12 日

附件:《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就业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6日

附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就业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进城镇落户农村居民的权益,根据《湖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精神,经研究,现就户籍制度改革中涉及就业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一)调整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户口由村迁入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直接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

(二)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户口由村迁入社区(居委会)的居民,按原城镇居民同等标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二、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及失业保险待遇

户口由村迁入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在单位就业的,参保单位可依据户籍变更信息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等相关变更手续,职工个人按城镇职工标准(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原按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按1:0.5的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同等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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