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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文章来源: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1-11 12: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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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增减变化、缴费基数变化、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化等情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和手续,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3)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个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不得截留挪用代扣代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

(4)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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