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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出台《通辽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16 06: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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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近日,通辽市出台《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养老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的发布信息、组织服务、接受反馈、提高服务人员技能、奖补机制等12项工作。具有通辽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并符合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等5项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经旗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享受政府提供的补贴、安装移动通讯终端、发放助老服务券等服务。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老年人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苏木乡镇提出申请,再由街道、苏木乡镇对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旗县(市、区)民政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须公示7日,并且旗县(市、区)民政局应当组织评估机构定期对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养老状况进行评估。

《意见》中明确指出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政府、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共同承担。旗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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