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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

关于东莞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1-27 11: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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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标准

(一)产前检查

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50元。

(二)分娩住院

市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000元;

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5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200元;

流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00元;

引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700元;

输精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50元;

输卵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00元;

输精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000元;

输卵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000元。

二、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报销事项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有效期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东莞市生育保险问答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3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bj-201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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