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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

东莞市:关于开展生育保险费计征工作的通告

文章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1-22 12: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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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新的生育保险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按规定应当参保。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46%,按月缴纳,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鉴此,为减轻参保单位办理险种变动手续的工作量,我局将于2015年11月底通过社保信息系统自动为符合条件的正常参保人群增加生育保险险种,并计征生育保险费,请参保单位务必清楚了解本单位12月最新的社会保险费,并确保扣款账户有足额费用以完成缴费手续。

如有疑问,请致电12333。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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