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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告

文章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9-28 20: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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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和《工商部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和《转发工商部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东工商[2016]77号)的要求,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行社会保险登证管理。具体事项如下:

一、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即完成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发放。2018年1月1日前,原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含原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仍未办社保登记的企业),必须按《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企业首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需携带以下资料:1.《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一式两份(需单位盖章,表格下载地址:http://www.dgsi.gov.cn);2.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社保专管员身份证原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仅原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5.《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仅原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

三、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度验证和换证,原来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时要求企业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社保部门从工商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四、企业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只需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即可,企业参保险种、社保专管员等社保登记事项变更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后,仍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附件:实施“五证合一”社保办理前后对比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8日

实施“五证合一”社保办理前后对比

实施前

实施后

单位登记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企业领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相当于完成了社会保险登记。

人员参保登记

企业用工之日起30日内,需携带《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一式两份、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

企业用工之日起30日内,需携带《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一式两份、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社保专管员身份证原件(仅首次办理提供)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

年审换证

企业每年携带《社会保险年度检验表》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年审,并实行四年换证制度。

取消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和换证制度,原来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时要求企业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单位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在工商部门变更即可。其余社保登记事项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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