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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工作的通告

文章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1-26 09: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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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
  为确保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特定门诊待遇,根据《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东府〔2013〕1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社会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续审对象
  (一)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审手续的参保人:
  1. 2014年新批复为特定门诊的参保人(“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治疗”病种除外);
  2.需变更选定医药机构等特定门诊信息的参保人;
  3.经社保经办机构抽样选取需要办理续审手续的参保人。
  (二)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2015年度特定门诊续审手续。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批量续审,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原《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仍可继续作为特定门诊就医凭证。
  二、续审时间、地点
  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1、2点参保人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到任一镇(街)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第3点参保人续审时间及地点将另行通知。
  三、续审方式
  (一)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1、2点参保人,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持《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近三个月内的门诊病历复印件、近期相关检查和化验报告复印件、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镇(街)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审手续。
  (二)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3点参保人,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特定门诊病种类型、参保人疾病病情及治疗等情况,确定抽查对象并统一组织其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根据检查结果及相关诊疗资料办理续审。具体办理时间及要求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有关参保人。
  四、其他事项
  (一)免办续审手续的参保人,其2015年度的特定门诊待遇及相关信息(包括定点医院及定点零售药店、特定门诊病种、基本医疗费限额等),将根据原特定门诊批复及参保缴费情况确定。
  (二)2014年批复病种为“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的,续审后病种统一变更为“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需再行门诊放、化疗治疗的,可凭2015年1月1日后的有关诊治资料到任一镇(街)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特此通告。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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