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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新政

文章来源: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1-29 16: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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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规定,明年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为: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相比原来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以下调整:1、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原来的8000元提高至1.2万元;2、累计分段从原来的8000-3万、3万-5万、5万以上三段,调整变成1.2万-3万、3万-10万、10万以上;3、各分段报销比例比原来提高5个百分点;4、设置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最低值。

另外,新政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赵曾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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