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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宜昌市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宜人社发〔2016〕40号)

文章来源: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1-15 10: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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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 文件

宜人社发〔2016〕40号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中“机构整合后至新制度运行之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的要求,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鄂财社发〔2016〕47号)中“2017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人均不低于150元”的要求,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均为每人150元。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中“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00元。

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范围、缴费时间、征收渠道、困难群体类型和医保待遇等均按各地原规定不变。

各地要高度重视整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把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分别落实到县、乡政府、村(社区)和学校,把资助参保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 昌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1月9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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