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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黄石市: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1-15 10: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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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计委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6〕43号和国卫基层发〔2016〕16号文件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40号)及《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鄂财社发〔2016〕47号)的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并分别征求了各城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联系人:钱承,联系电话:6515068

邮 箱 :2651808050@qq.com

附 件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1日

附件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教育局,市医疗保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6〕43号和国卫基层发〔2016〕16号文件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40号)及《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鄂财社发〔2016〕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从2017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

二、财政补助标准。从2016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在2015年每人每年380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年420元。中央、省财政补助后,城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大冶市、阳新县由本级财政承担。

三、筹资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过渡期内,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可按原渠道筹集,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筹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教育局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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