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黄人社发〔2013〕14号
大冶市、阳新县、城市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报请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将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0.7%。费率调整后,生育保险费仍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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