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门应当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
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法律这样规定,实质是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有责任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目的在于强化公共资源信息共享,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运行效率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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