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养老护理员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2〕123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
现将《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养老护理员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联系人:乔伟圣;联系电话:65395731 65395733)
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
养老护理员竞赛组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提高北京市养老护理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根据《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系列活动的通知》(京人社发〔2012〕29号)和《北京市民政局2012年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民组发〔2012〕89号),结合养老服务行业特点,现就组织开展北京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民政局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市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协调以及初、复、决赛阶段组委会的组建工作。
组 长:李绍纯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管理处处长
副组长:杨会英 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
梁 树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管理处调研员
成 员:张金超 市民政局组织人事处副调研员
乔伟圣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管理处主任科员
陶 钟 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各区县民政局主管副局长
彭嘉琳 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副会长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竞赛组、裁判评定组、宣传动员组。
办公室设在局社会福利管理处,主任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管理处调研员梁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区县预赛、初赛,组织和监督全市复赛、决赛工作。办公室具体工作可委托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竞赛组:主要负责竞赛期间各项工作的协调落实和执行。由市民政局团委、社会福利管理处、行政保卫处协调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负责落实。
裁判评定组:主要负责各级赛事题目和竞赛技术纲要的确定,监考与技术评判。由办公室协调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负责落实。
宣传动员组:主要负责竞赛前期动员宣传、赛事宣传以及赛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与典型人物宣传。由市民政局宣传教育处和北京社区报社统一负责。
各区县民政局应成立领导小组和下设工作组,并组建初赛组委会负责区县预赛、初赛协调落实工作,以确保竞赛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施方法
本届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各阶段竞赛成绩均由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两部分组成,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占总成绩30%;技能操作成绩占总成绩70%。
(一)初赛(4月1日—7月15日)
各区县民政局根据京人社发〔2012〕29号和京民组发〔2012〕89号文件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养老机构统一报名参加比赛。初赛按国家职业标准中级工的等级实施。决赛组委会统一提供初赛试题,统一培训技能操作考评员。
各区县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初赛委员会要制定初赛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报名地点、报名方式、联系人等重要事项。为确保初赛的质量,各区县初赛委员会可在预赛的基础上进行初赛。预赛在北京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可分片区进行或分机构进行。预赛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初级工等级进行理论考试,试题由市决赛组委会统一提供。各区县按照预赛成绩排名,选取参加初赛选手。各区县初赛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少于30人的将由市局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到其他区县参加初赛。
4月15日前各区县初赛委员会将参加预赛人员情况和基本信息及电子照片(附件1、附件2)报市局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月1日前各区县初赛委员会将参加初赛人员材料(附件3、附件4)报市竞赛组委会(市人保局)备案,同时将参赛人员名单报市局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赛组委会将根据各区县初赛人员数量开展技能操作考评员培训。
7月15日前各区县职业技能竞赛初赛委员会将初赛基本情况和入围复赛选手名单报市局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初赛成绩排名在前30%的选手进入全市复赛。
市属养老服务机构的初赛由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按以上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二)复赛(7月16日—9月15日)
市局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在复赛阶段履行复赛组委会的工作职责,负责复赛期间的组织工作。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受委托负责具体竞赛的实施工作。复赛综合成绩前30%的人员自动晋升为决赛选手。
(三)决赛(9月16日—11月15日)
市局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在决赛阶段履行决赛组委会的工作职责,负责决赛期间的组织工作。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受委托负责组建专家组、制定竞赛技术纲要、制定竞赛试题;负责竞赛的指导工作;负责复赛和决赛裁判员、赛务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决赛期间的所有竞赛工作。
决赛综合成绩前10名选手,通过“论文”和“答辩”等理论考核模式,由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选出获奖人员名单。
复赛和决赛的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四)成果展览阶段(11月15日—12月31日)
对各单位在竞赛各阶段的动人事迹及优秀成果进行展出。
三、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竞赛规定和市民政局竞赛方案,进入不同比赛阶段,颁发相应等级证书进行奖励。
四、大赛的表彰
按照《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系列活动的通知》(京人社发〔2012〕29号)和《北京市民政局2012年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民组发〔2012〕8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要高度重视此次养老护理员竞赛工作,迅速成立领导机构,召开会议对本辖区和本单位所属养老机构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好预赛竞赛和初赛参赛人员的报名与竞赛工作。做好复赛和决赛期间的相关支持工作,力争通过以赛代培的方式,提高全市养老护理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全市养老护理员执证上岗率。
(二)分级负责,团结合作。按照分工抓好所负责的工作,做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工作,确保赛出水平、赛出风格、赛出养老护理员的风采。
(三)协调工赛,相互促进。要统一和加强对竞赛促进工作质量提高的思想认识,帮助所属各养老机构妥善处理好竞赛期间的养老护理员工作与比赛之间的矛盾问题,给予参赛养老护理员宽松的比赛环境,达到工作与比赛双促进、双丰收的竞赛目的。
(四)精心安排,确保安全。初赛、复赛、决赛的全过程要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发生事故,确保此次职业技能竞赛安全、顺利、圆满。
附件:1.《各区县预赛时养老护理员报送材料须知》(预赛报名适用)
2.北京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养老护理员培训报名表.doc
3.《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养老护理员竞赛选手报名须知》(初赛报名适用)
4.《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选手报名申请表》(初赛报名适用)
附件1:
各区县预赛时养老护理员报送材料须知
(预赛报名适用)
一、报名表请用excel填写,具体填写项目要求如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业资格、所属机构、户口所在地。附excel表格(请勿更改表格形式)
二、请根据《竞赛报名工作电子照片采集要求》严格执行,并在每张照片下方注明姓名。
竞赛报名工作电子照片采集要求:
1.照片标准:照片必须为蓝色背景的正面免冠彩照;彩照包括面部、头部和肩部;照片尺寸为标准二寸(35mm×49mm),其中从下巴到头顶的尺寸必须在25mm-30mmz之间。
2.采集要求:用照像模式采集照片,其照像工具必须达到130-200万像素。
3.现场采集要求:光线适宜,蓝色背景,人与摄像头的距离为1米。
4.直接采集照片要求:光线适宜,用白纸衬托在底座上,镜头与彩照的距离为120mm。
5.彩照保存格式为“文件名.jpg”,文件名请务必注明学员姓名。
6.每张照片大小不得超过2mb。
三、报名表及电子照片采集完毕后,请各区县民政局主管科室以电子版的形式(养老护理员的基本个人信息和电子照片),于4月15日之前报至局竞赛办公室。
附件2:请下载2.北京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养老护理员培训报名表.doc
附件3:
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
养老护理员竞赛选手报名须知
(初赛报名适用)
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养老护理员竞赛现已全面启动。自2012年4月1日起正式进入大赛参赛报名阶段。为保障本次大赛活动报名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大赛参赛选手报名信息采集准确。根据大赛组委会工作办公室要求,明确本次大赛活动参赛报名信息内容。
参赛选手报名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张。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张。(已持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证书的人员)
4.本人近期1寸蓝底证件照片1张。
5.电子证件照(蓝底、20k以内)1张。
6.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选手报名申请表1张。
附件4:
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选手报名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照 片 | |||
身份证号* | 出生日期* | ||||
本次竞赛职业(工种)* | 文化程度* | ||||
户口所在省市* | 户口所在地区* | ||||
原技能证书等级* | 原证书编号 | ||||
原证书职业(工种)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联系电话 | ||||
考生来源* | (社会、企业、院校、部队、毕业生、服刑、机关、事业、残疾、新职业、机考、技师、特种作业、评价试点、失业、本农) | ||||
工作单位 | |||||
家庭住址 | |||||
失业(是/否) | 残疾(是/否) | ||||
两劳人员(是/否) | 农民工(是/否) | ||||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清楚;
二、照片要求:本人近期1寸蓝底证件照片;
三、原证书职业(工种)需与本次竞赛职业(工种)一致,若不一致“原技能证书等级”、“原证书编号”、“原证书职业(工种)”处填写“无”;
四、*号为必填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