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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州《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使用政策咨询16问

文章来源: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1-11 14: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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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和税收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实行免费发放,具有全国统一、编号唯一、全国有效、信息共享的特点。

2、《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什么作用?

答:《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具体来讲:劳动者可凭证跨地区按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扶持政策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

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凭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凭证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凭证为劳动者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等事务以及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3、《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有哪些?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①进行就业登记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就业登记须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②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包括没有就业经历和就业转失业人员)。③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失业后办理失业登记的。④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⑤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⑥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4、《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哪里办理?

答:我州《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属地办理和管理的原则,具体由属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及所辖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办理。

本省户籍的劳动者初次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属于失业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持有《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在户籍地申领;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办理录用登记手续时属地申领;属于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在办理申报就业登记手续时属地申领。

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申领。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5、《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⑥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含原《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⑦填写《红河州〈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除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外,劳动者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

6、就业登记的对象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就业登记须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

7、劳动者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答:劳动者应在被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就业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8、用人单位录用就业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用人单位录用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单位统一办理,需提交的材料: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②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用人单位录用人员花名册;④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初次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就业登记时不需提供);⑤填写《红河州就业失业登记表》;⑥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9、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①灵活就业的提交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自主创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②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初次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就业登记时不需提供);③填写《红河州就业失业登记表》;④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10、失业登记的对象有哪些?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①城镇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②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③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④农村承包土地被完全征用的未就业人员;⑤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就业的;⑥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⑦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⑧其它失业人员。

11、办理失业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①从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肄)业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乡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②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③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④失去土地的,提供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完全征用证明;⑤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未就业的,提供部队出具的未就业证明;⑥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⑦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非本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明;⑧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初次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失业登记时不需提供);⑨填写《红河州就业失业登记表》;⑩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12、哪些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时可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按规定进行认定。具体对象包括:①“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失业人员;②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失业人员;③残疾失业人员: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⑤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⑥完全失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

13、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①“4050”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②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③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人证》;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提供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⑤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失业登记情况记载;⑥完全失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完全征用证明及正在领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4、《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使用有何规定?

答:《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劳动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证书记录已满的,到原发证机构免费更换,原证收回。遗失或损毁的,劳动者本人应向原发证机构报失或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补发。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该证件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在办结社保等相关手续后,及时将证件返还给劳动者,由劳动者到受理其就业登记手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劳动者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证件由本人保管。

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移居境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的劳动者,证件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15、《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信息变化时如何处理?

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情况(包括户籍、住址、学历、职业资格等)、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发证机构变更信息。

16、《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否实行年审制度?

答: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应于每年一季度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审验,具体年审时间由各县市人社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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