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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我市修订老龄服务机构资助办法

文章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2-29 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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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龄服务机构,加快养老服务业社会化进程,促进我市老龄福利事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近日,我市对《中山市老龄服务机构资助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增民办养老福利机构运营助条款,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据悉,2014年12月我市出台《中山市老龄服务机构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5年1月起实施。《办法》把在我市民政或工商部门依法取得合法登记证书,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组织和为老服务企业等,分为a、b、c三类,按类别不同进行开办资助和运营资助,并对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经费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其中, a类老龄服务机构指在市民政部门取得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养老床位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如,华宇乐颐养院。b类老龄服务机构指在市民政部门取得登记证书或政府投资兴建,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安全援助、转介、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同类的老龄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c类老龄服务机构指在市民政部门或市工商部门取得登记证书并接受政府委托服务项目提供家务、生活照料、助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为进一步加大对老龄服务机构的资助力度, 2016年1月,我市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增民办养老机构运营助条款。

《中山市老龄服务机构资助办法》(2016年修订版)除规定对a、b类老龄服务机构继续给与开办资助,对b、c类老龄服务机构继续给与运营资助外,还新增加对a类老龄服务机构给与运营资助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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