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出台了《关于建立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护理制度的意见》,在全省率先建立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护理制度。
一是明确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护理对象主要是特困老人中的失能老人,即: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中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失能,符合《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表》重度失能标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的人员。
二是设立供养机构。以县、区为单位对特困老人中的失能老人实行集中供养,提倡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失能老人提供集中护理服务。各县、区可依托现有的敬老院,与医疗机构合作,改(扩)建1-2所康复护理院,设置符合规定标准的照护病区、照护床位和照护设施,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和专业护理人员。
三是明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和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康复照护、临终关怀等,保障特困失能老人基本的生存安全和生命尊严。同时建立供养护理服务标准,加强对供养护理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定期评估。
四是落实供养经费。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的供养经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经费直接转为集中供养护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