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3]8号文件第七十条规定,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结算:
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在报销时提供急诊证明的,可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
非急诊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20%。
非急诊治疗需要,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符合上述情形的,医疗费申请审核流程详见链接办事指南:http://hz.zjzwfw.gov.cn/art/2015/2/4/art_49144_30037.html
http://hz.zjzwfw.gov.cn/art/2015/2/4/art_49144_34212.html
如有疑问,您可以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专线12333转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专线人工服务(对外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进行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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