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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人

毕节市: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加强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毕节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7-03 07: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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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5〕2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进行网上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于2016年6月1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便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研究印发。

附件: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联 系 人:丁锡山 联系电话(传真):0857-8227247 邮箱:380703330@qq.com

2016年6月7日

附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金海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留守老人是指辖区内因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域范围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积极应对和缓解人口老龄化及空巢化带来的系列社会问题,是各级政府面临的迫切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5】21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摸清关爱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应急处置机制。

1.建立数据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全面排查,准确掌握留守老人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生活状况、照料情况、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重点摸清留守老人在生活照料、应急救助、健康保健等等方面的实际需求,按照普通留守老人和重点关爱留守老人进行分类统计、建档成册,做到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加快建立纵向贯通省、市、县、乡、村,横向连接民政、公安、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妇联、残联等部门的留守老人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详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村(社区)每月要开展1次留守老人走访调查工作,认真摸清辖区内留守老人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建立留守老人基础数据档案。乡镇要根据各村(社区)调查摸底情况,实行计算机信息化动态管理留守老人台账数据,每季度向县(区)老龄办上报留守老人统计台账数据和汇总数据。各县(区)老龄办要负责本县(区)留守老人台账数据的管理和统计表册的汇总工作,每季度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市老龄办报送留守老人变动更新情况。(牵头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市妇联、市残联)

2.健全监测评估应急处置机制。各地要根据留守老人排查出来的基本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留守老人风险等级评估。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根据监测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排除隐患、实施救助关爱,对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人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做到发现、报告、转介、救助工作有效衔接。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信息畅通、流程清晰、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快速响应、处置有效”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公安、城管、妇联、残联、扶贫、医院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老年协会等发现留守老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严重精神疾患、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或老年人户籍(或常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实施关爱救助。建立留守老人帮扶责任制,对特殊困难的留守老人采取“1对1户” 帮扶,对一般留守老人采取“1对多户”联系。(牵头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市老龄办、市妇联、市残联)

二、 落实家庭赡养照护主体责任,确保所有留守老人老有所养。

留守老人养老赡养主体责任在家庭,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要依法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患有严重疾病、已经丧失自理能力老年人,家庭内部应协商至少留下1名子女在家照料。村(居)民委会要将赡养孝敬老人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增强村规民约对落实赡养人责任的约束力。留守老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赡养人长期未履行责任的要进行劝诫,对实施劝诫无效的,由村(居)委会代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免费提供全程法律援助,启动法律程序,采取法律手段,惩戒或强制要求法定赡养人履行法定义务。基层司法机构每季度要组织开展1次法律知识讲座或法律咨询服务进村(社区)活动,提高老人的法律维权意识。(牵头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老龄办)

三、 加大留守老人社会救助力度,提高留守老人社会保障水平。

加大留守老人社会救助力度。各地要健全管理规范、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的临时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农村留守老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落实增发补助政策。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留守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贫困留守老人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应救尽救,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农村贫困残疾留守老人免费配发居家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对有康复需求的提供康复训练指导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留守老人发放残疾人补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人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优先修建、改造。(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残联,市危改办)

提高留守老人社会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农村留守老人参保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农村留守老人参保缴费提供资助。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适时提高留守老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建立正常的待遇提高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留守老人参保全覆盖,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留守老人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给予资助。认真贯彻《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毕府办通〔2015〕47号),对符合条件的参保留守老人,予以降低相应住院门槛和提高相应报销比例,不断提高留守老人医疗保障水平。80岁以上享受城乡低保的留守老人,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100%报销救助。县(区)外定点医疗机构提高10个百分点报销补偿。加强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高龄、失能、半失能留守老人提供上门诊疗和健康检查等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农村留守老人及时便利领取养老金、补贴和医疗费用结算等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健全留守老人社会福利制度。一是全面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已经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地方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二是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精神,及时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留守老人及时发放补贴,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留守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养老护理补贴直接划入相应养老服务机构。三是落实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逐步提高奖励和扶助水平。四是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对老年人优待工作进行责任分解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优先和优待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老龄办;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 倡导社会温情弥补家庭亲情,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

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继续深化“和谐贵州·三关爱”绿丝带志愿服务行动、关爱“留守妇女老人”巾帼志愿服务活动和“邻里守望”等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开展留守老人临里互助服务,鼓励基层老年协会中的低龄老人或健康老人自愿为年长、病、弱的老年人服务,倡导协会中老年人互相帮助、邻里互助。每个村民组成立老人自愿互助小组,结成“一对一”邻里互助对子,遇到困难互相帮助,互相谈心,以解除“留守老人”孤独寂寞等精神方面的问题,同时,随时帮助留守老人检查家中水、电、煤等安全情况,排除安全隐患,并时时提醒留守老人,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关爱留守老人志愿者队伍,加大对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力度,动员广大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与留守老人结对帮扶,为留守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助、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法律援助、安全服务、文化娱乐等关爱服务。(牵头单位:市老龄办、团市委、市妇联;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 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

加强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并提高服务水平,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同时,向有需求的农村留守老人开放,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半失能及其他有需要的农村留守老人提供低收费照料服务。完善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继续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积极抢抓中央支持贵州建设农村幸福院三年行动机遇期,利用农村闲置用房,将农村幸福院建设与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老年协会、农村敬老院建设相结合”等模式,大力推进互助型养老的农村幸福院建设,力争至2016年底全市建设农村幸福院600个以上。每个乡(镇、街道)均应至少规划建设1个规范的30张床位以上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力争“十三五”末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农村社区全覆盖,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低收入、独居、空巢、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日间照料服务或开展互助式养老。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要重点向农村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倾斜。(牵头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

六、 引导外出人员返乡创业就业,从源头上减少老人留守现象。

以“雁归兴毕”行动计划、“全面创业行动计划”和“双百”工程等为载体,充分发挥“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岗位信息发布功效,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为留守老人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创造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畅通渠道、创新方式,大力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岗位信息宣传,提高返乡创业就业政策知晓率。要依托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根据留守老人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意愿和需求,积极创业、职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农村实用技术等创业就业技能培训。要引导发动本地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企业积极为农村留守老人家庭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减少其外出。要大力开展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平台及帮扶人员作用,为留守老人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劳动维权、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各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村(居)集体创收项目,金融机构要优先提供金融服务、加大授信额度、实行优惠利率。通过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以实业留住本村劳动力,帮助留守老人守住儿女。(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能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办、市政府金融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 加强留守老人平安守护工作,保障留守老人生命财产安全。

深入开展送法进村(社区)活动,提高留守老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安全防范自我保护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排除、化解涉及留守老人的矛盾纠纷,大力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违法行为,涉及侵害留守老人案件要第一时间接警受理、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防止针对留守老人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恶性事件发生,切实保障留守老人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老龄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协调同级人民法院开辟留守老人诉讼绿色通道。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留守老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牵头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老龄办)

八、 切实加强关爱服务组织领导,严格督促检查落实责任追究。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资金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工作协调,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落实社会救助兜底责任,确保留守老人求助有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项目投资计划并给予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留守老人社会保障、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服务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农村留守老人医疗保障和卫生服务等工作。扶贫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推进贫困留守老人家庭脱贫致富。体育、文化等部门要加强农村老年文体活动设施建设,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留守老人精神文化生活。各地要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守法意识,畅通渠道广泛收集涉及留守老人的社情民意,加强舆情预警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牵头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市文体局、市教育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地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及时分解工作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考评办法。各地要把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适时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并通报检查情况,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任务不落实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服务流于形式的要严肃处理。各县(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并认真抓好落实。(牵头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督办督查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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