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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杭州市:失业保险待遇

文章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7-14 11:34:46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您好!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因您未留下联系方式,如有疑问,建议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专线12333转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专线人工服务(对外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进行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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