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解决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个人账户无积累或积累较少,导致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省人社厅于2016年7月14日印发《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15号),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自愿原则可一次性补缴费用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文件规定补缴对象为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办理补缴手续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5日。补缴档次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30000元六个档次,个人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个人补缴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待遇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有关规定计发和继承,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个人补缴待遇从补缴之日起次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