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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意见7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国家老龄委 发布日期:2014-07-01 03: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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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7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该意见从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实施意见》明确,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需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参保人员,应先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申请办理。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愿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可以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意见规定,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其个人账户都要随之转移并累加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就高原则清理重复缴费时段个人账户,保留高的,清退低的;根据唯一性原则,对重复领取待遇清理后只保留高的待遇。对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领取死亡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农业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相关法规代扣代缴农业户籍人员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不得以农业户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维护农业户籍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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