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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我市正式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8-04 22: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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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市人社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取消了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实行协议化管理。一是按照公平公正和透明规范的原则,对自愿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协商,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药服务;二是将原一年一次的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和行政审批工作,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年两次(每年3月份和9月份)受理并组织实地验收合格后,签订服务协议;三是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的职能分工,放管结合,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谈判机制,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四是建立协议医药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做好政策的有序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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