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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08号)

文章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8-11 05: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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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人社字[2016]10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650元、1590元、1480元、13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7元、16元、15元、14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范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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