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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缴存公积金

文章来源:江西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6-08-15 14: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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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太原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试行)》日前出台,从8月15日起,该市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缴存公积金了,同时也享有提取、贷款等使用权。

该规定的实施对象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但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具有太原市户籍或者持有该市居住证;有合法稳定收入,个人信用良好。缴存标准为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本市现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16%,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缴存职工需按照规定标准按月足额进行缴存。依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与其他缴存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权利,在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条件时,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据悉,该规定所指信用良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没有未结清的信用卡或者助学贷款,以及未发生过连续4次(含)或者累计7次(含)以上逾期还款的各类贷款(不含助学贷款)。

试行期间,代理此项业务的是山西建工兴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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