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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

马鞍山市: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8-29 10: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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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各开发园区、新区相关工作部门,市医保中心,各参保单位:

按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工伤生活护理费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生活护理费待遇调整标准。经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生活护理依赖程度规定的工伤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其月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调整为:完全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243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1948元;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1461元。

三、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0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受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待遇按本《通知》规定调整。

四、原由市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护理费待遇,调整增加部分由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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