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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马鞍山市: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11-02 16: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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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社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

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健康平稳可持续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医保政策规定和推进深化医改要求,经市深化医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一)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由现行的700元、550元调整为1000元、750元。

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由现行的400元、300元调整为700元、500元。

一个年度内职工和居民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降低200元,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支付起付费用。

(二)非公立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执行。

(三)维持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和居民现行住院起付标准400元、200元不变,一个年度内职工和居民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元,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支付起付费用。

(四)年度住院次数以出院时间为准,上年度住院次年出院的,视为次年第一次住院。

(五)维持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变。

二、调整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

将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8000元,大病补充保险补助范围和补助比例维持不变。

三、调整规定病种药店购药支付比例

将门诊规定病种定点药店购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现行按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即由现行在职职工的70%、退休人员的75%、其他居民的60%和在校学生的70%下调至在职职工的65%、退休人员的70%、其他居民的55%和在校学生的65%,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维持不变。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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