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曲靖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开区地方事务局、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为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患大病医疗费用的正常赔付,经曲靖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2017年度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集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由单位和个人承担,具体缴费标准为:单位筹资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2016年城镇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53270元,即单位缴费标准266元;个人按照固定费率缴费,每人每年缴费60元。2017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326元。
二、调整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曲靖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