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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我市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

文章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0-16 1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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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对全市工伤生活护理费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遇调整标准是经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生活护理依赖程度规定的工伤人员,从2014年7月1日起,其月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调整为:完全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223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1786元、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1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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