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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五次调整提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

文章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闫光明 发布日期:2014-08-19 16: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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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青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这是青海省第五次调整提高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范围是:2013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根据护理依赖程度,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7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650元,完全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951元。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每人每月低于780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780元。
  这是青海省继2007年、2009年、2012年、2013年后第五次调整提高工伤人员待遇标准,通过待遇调整,有效地保障了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特别是老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闫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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