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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我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

文章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4-13 18: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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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我市对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经办流程,强化政策宣传,认真做好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女职工待遇享受。

调整后的生育津贴标准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按0.5%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享受5个月生育津贴,有2种情形的另增发生育津贴。一是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二是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按0.25%费率缴纳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其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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