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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

文章来源: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6-09-06 16: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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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政部2013年12月启动开展第一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地积极行动,共有1100多家公办养老机构实施了公建(办)民营,其中,29个省(区、市)选取了126家试点单位在民政部备案。两年多来,这些试点单位创新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着力解决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发展活力不足等问题,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成果,推动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委《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综合〔2016〕832号)要求,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号),决定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继续开展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

《通知》提出,公建民营机构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社会化、市场化方式运营,增强自身生存发展能力。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办养老机构发展现状,探索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公建民营模式。坚持程序公开透明,强化实体公平公正,保障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为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模式,推动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养老服务市场,此次试点的主要任务包括扩大公建民营范围;丰富公建民营实施方式;发挥公建民营机构作用;提升公建民营规范化水平;加强公建民营机构监督管理;完善公建民营配套措施;稳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企改制。

《通知》明确,试点单位要制定试点方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工作开展情况、与试点任务相关的工作基础、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试点目标、具体任务、保障措施、风险评估、时间安排等。各地要从试点单位中遴选两个以上试点单位(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一个)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备案(不包括第一批报民政部备案的试点单位)。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共同对拟备案的试点单位和试点方案进行审核,于2016年9月30日前联合上报。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要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制定统一实施办法,明确资质条件,规范程序方法,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要用好用足国家对养老机构建设和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为公建民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通知》的出台,是以实际行动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又一次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老年人健康养老水平,确保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点击查看:《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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