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政策

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1-02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各区县民政局:

为规范本市专项救助政策,进一步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9月29日

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如下:

一、申请专项救助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度本市发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

(二)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仅有1套自住房屋的除外。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以上标准,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二、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并负责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市有关部门在实施相关救助政策时,逐步引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按照认定办法,进行经济状况认定。

本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评论
分享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上海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15〕16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实行减负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2.0版》的通知 沪卫老龄〔2019〕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方案》的通知 沪民养老发〔2019〕2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的通知 沪卫规〔2021〕2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细则》的通知 沪民养老发〔2020〕17 号 上海市:关于调整提高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15〕1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计基层〔2018〕012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2017〕32号)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民规〔2021〕7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沪府办发〔2021〕3号 关于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设定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和月提取限额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因病丧劳提前退休(职)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