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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的通知

沪卫规〔2021〕23号

文章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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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的发展,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的设置,在2012年发布的《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安宁疗护服务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经2021年12月1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是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的临床科室。

一、设置标准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应到本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开设临终关怀科注册登记。

(二)安宁疗护服务形式包括门诊、住院与居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结合患者需求与实际开展适宜服务。

(三)开展住院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病房床位功能中融合安宁疗护服务理念,根据床位患者的需求,提供适宜的安宁疗护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宁疗护病区与病房。

(四)开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需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登记,以所在社区为主要服务范围,通过家庭病床服务形式将安宁疗护服务向养老机构、家庭等延伸。鼓励探索“互联网+安宁疗护服务”。

(五)为体现人文关怀,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标识标牌名称为安宁疗护。

二、建设标准

(一)安宁疗护门诊

设置门诊诊室,布局合理、能满足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体现人文关怀理念,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安宁疗护病区

设有独立安宁疗护病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环境布局应体现人文关怀理念,至少设置:病房、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谈心室(评估室)、家属陪伴室、关怀室、医务人员办公室、配膳室、沐浴室和日常活动场所等三大功能区(即服务区、管理区、生活辅助区)。

开展病房安宁疗护服务,但非独立设置安宁疗护病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病房常规设置外,每病区应至少配备一间关怀室和一间家属陪伴室(可合用)。同时,利用病区现有场所、设备提供安宁疗护病房三大功能区服务。

(三)安宁疗护教学

承担安宁疗护教学和实习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配备相应的教学场所与设施。

三、人员配备

(一)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至少有2名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4名注册护士。

(二)从事居家安宁疗护服务的医师、护士等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开展工作。

(三)开展住院安宁疗护服务需按规定配备护理员。

(四)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适宜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心理咨询(治疗)师、康复治疗师、中医药、行政管理、后勤、医务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等人员。

(五)从事安宁疗护服务的人员在上岗前需参加区级及以上安宁疗护相关培训,且每年参加安宁疗护继续教育。

四、设备配置

(一)门诊设备

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诊疗桌椅等)、一般诊查设备(体温计、听诊器、血压计、简易血氧饱和仪、血糖仪、读片灯、手电筒、皮尺、诊察床、叩诊锤等)、洗手池、空气消毒设备等。应设有隐私保护装置。

(二)出诊设备

开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应当配置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器材,其中出诊包包括但不限于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手电筒、压舌板、注射换药器材及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器材,以及必要的通讯设备。有条件的,可提供整合式的移动检查检测设备。

(三)病区设备

开展住院安宁疗护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与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工作流程、开展的业务项目及服务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病床、床单元被单被褥、移动紫外线灯、治疗车、病历车、担架车、换药车、床旁洗头器具、心电图机、电脑及打印机、淋浴设备、桌椅、家具等。

(四)环境营造

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安宁疗护理念、宣传、服务等充分融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各个环节,营造人文、温暖、友善的机构环境。

五、管理要求

(一)应制定安宁疗护管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医院感染防控措施,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二)应建立安宁疗护质量管理体系,依托市、区安宁疗护服务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质量控制措施、诊疗护理相关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体现人文关怀。

(三)应建立安宁疗护患者登记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留存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文书。

六、其他

(一)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护理院、医养结合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等参照执行。

(二)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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