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现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不低于1.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用房自建的,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租用房屋的,补贴资金在3年内按50%、30%、20%比例拨付到位。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10年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且不得擅自改变机构场所及设施用途。
落实运营补贴。按照实际收住老年人数对养老机构进行运营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运营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据实按月审核,每半年拨付一次。
建立特岗补贴制度。对聘用人员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每月给予50元特岗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特岗补贴增加50元(10年以内的月补贴不超过300元);10年(含)以上的月补贴500元,已享受公益性岗位的,不再享受特岗补贴。特岗补贴发放到机构。
落实贷款贴息政策。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合伙组织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进行融资,财政部门可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予以支持;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其项目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50%,至项目贷款之日起贴息三年(贴息资金由批准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政府财政负担,财政部门每年与金融部门结算一次)。(广安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