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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扩大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评估机构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6-11-29 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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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北分中心、各管理部:

经2016年第3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将中心从事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评估的评估机构扩大至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评估机构,并由借款人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对所购再交易住房进行评估。为做好再交易住房的评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机构资质

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及以上资质并自愿报名参加且已在中心登记备案的评估机构,均可从事再交易住房(含组合贷款)的评估业务。(见附件)

二、评估范围

(一)已自愿报名参加且登记备案的评估机构的评估范围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再交易住房。

(二)借款人可在中心公布的上述21家评估机构中,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所购再交易住房的评估机构。

三、其他事项

(一)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自行与评估机构协商;若对评估费用产生异议,可向监管机构反映。

(二)从2016年11月28日起,已自愿报名参加且登记备案的评估机构均可从事再交易住房评估业务。

(三)在2016年11月28日前已受理的房屋评估工作应由原受理公司负责完成。各部门要做好业务交接工作,不得影响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正常办理。

(四)在从事再交易住房评估业务期间,若出具的评估报告失真或出现重大差错,造成中心资产损失或使中心信贷资金处于高风险状态的,或未按要求出现场进行房屋评估、职工投诉等情况的,中心将取消该评估机构从事再交易住房评估业务的资格。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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