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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积金提取金额变更

文章来源: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1-04 11: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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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2013年8月1日后,职工首次办理提取时,房屋两个产权人且非夫妻关系的,无论产权人有无缴交住房公积金,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已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划分;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例1: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有a、b、c三人,有明确划分a占10%,b占30%,c占60%,其中c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则a、b的个人可提取额分别为购房总房款的10%、30%;日后c有缴交住房公积金,添加共同提取人后,按占比提取属于自己名下的60%。例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有a、b、c三人,其中c无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明确划分三人产权占比份额,则个人可提取额则平均划分,即每人可提取购房总房款的三分之一;日后c有缴交住房公积金,添加共同提取人后,按占比提取属于自己名下的三分之一。谢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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