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沪府发(2016)20号文《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根据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期间计划内生育,且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单位月平均工资”按其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各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
本文地址:上海市:1.请问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是否包括生育保险;2.已在沪缴纳超过一年的社保,如果更换工作单位的话是否存在需要在同一家单位工作满一定期待才能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规定?3.生育生活津贴的工资标准是否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