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沪府发(2016)20号文件的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其参保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因此,您在2016年3月生育,不符合本市生育保险申请条件。另外,根据沪府发(2013)5号文件的规定,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更多信息,您可拨打本市医保服务热线962218咨询。
本文地址:上海市:2012年之前我们单位缴纳的是综合保险,2012-2016年4月前交的三险一金,我家宝宝是2016年3月份出生的,请问这期间的生育费用可以报销吗?
深圳人社 | 生育津贴谁能领,怎么领?6大热点问题权威解答 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