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5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420元,原则上不超过本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13695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最低均不得高于5%。
本文地址:沧州市:关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