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退休、病退、退职等问题,国家有明文规定,我们主要执行《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井下、高温累计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二是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是退职: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退休要求的参加工作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相关手续的办理请咨询局机关养老保险科,咨询电话3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