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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

洛阳市:关于部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文章来源: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7-04 1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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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人社〔2017〕47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保证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批准且能够提供住院业务、具有收治工伤职工能力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凡经批准且能够提供住院业务、具有收治工伤职工能力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可自愿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成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和经办机构管理。

三、凡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单位自动取消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四、上述规定如与国家、省有关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管理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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