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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文章来源: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08 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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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国务院规定,每个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决策,是指管委会具有独立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权力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进行监督的职责。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管理中心运作是指设区城市依国务院法规授权成立管理中心,并由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核算、归还等具体操作行为的总称。管理中心是管委会决策具体贯彻执行的载体,是住房公积金主要的执法主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是全部履行住房公积金债权债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直属市政府独立的事业单位。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管理中心在管委会指定的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

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进行检查监督的总称。实际上,除财政监督外,还包括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环节。财政、审计监督可以保证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和预算,控制管理中心的费用支出,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使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社会监督的目的,是保护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使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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