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市区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新变化
市区居民住院待遇年度统筹最高上限由16万元提升至20万元
门诊特定项目由6个病种增至16个病种
此外,增加了家庭病床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可享受的主要待遇——市区
(一) 门诊待遇
(二) 住院待遇
(三) 生育待遇
(四) 家庭病床待遇
(五) 大病保险待遇
p 门诊待遇——普通门诊
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饮片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和颗粒剂除外)。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30元,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5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60%。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80%.一个统筹年度门诊最高补助限额为每人500元。 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门诊最高补助限额提高至800元。
门诊待遇 —— 门诊特定项目
门特病种 | 起付标准 | 结算方式(支付比例) | 一个统筹年度 最高支付限额 |
尿毒症透析 | 3949元 | 按住院标准结算 | 13万元 |
器官移植抗排异 | 3949元 | 按住院标准结算 | 13万元 |
恶性肿瘤放化疗 | 2000元 | 70% | 8000元 |
血友病 | 2000元 | 70% | 1万元 |
白血病 | 2000元 | 70% | 8000元 |
难治性肾病综合症 | 2000元 | 70% | 8000元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2000元 | 70% | 8000元 |
重型β-地中海贫血 | 2000元 | 70% | 8000元 |
恶性淋巴瘤 | 2000元 | 70% | 8000元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2000元 | 70% | 8000元 |
慢性活动性肝炎 | 2000元 | 70% | 2500元 |
肝硬化失代偿 | 2000元 | 70% | 2500元 |
慢性肾功能不全 (非透析治疗) | 2000元 | 70% | 2500元 |
肝豆状核变性 | 2000元 | 70% | 2500元 |
重症精神病 | 按病种收付费,结算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支付。不具备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条件的,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6000元,支付比例为70%。 | ||
巩固期精神病 | 按病种收付费,结算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支付。不具备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条件的,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5000元,支付比例为70%。 | ||
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门特病种的参保人员,在享受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按同时患上述另一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病种的补助额的60%进行再补助。
p 住院待遇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
医疗费用段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 85 | 80 | 75 |
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 | 90 | 85 | 80 |
50000元以上 | 95 | 90 | 85 |
同一统筹年度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1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徐州市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7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100元。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p 生育待遇和家庭病床待遇
生育待遇: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分娩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家庭病床待遇 :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起付标准以上属于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
p 大病保险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即可同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个人不需再行缴费。城乡居民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数额后可享受大病保险(即“二次补助”)。目前大病保险的补助方式已经实现实时补助,病人出院结算费用时直接刷卡即可, 不需再办理相关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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