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工伤保险政策

南京市:关于调整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11-14 20:59:56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批准,现就调整我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3)2017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286元,二级每月增加213元,三级每月增加193元,四级每月增加188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965元/月的补足到2965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800元/月的补足到2800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635元/月的补足到2635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471元/月的补足到2471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926 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340 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55 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25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9元。

三、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8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南京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南京市:关于调整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关于调整2014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政府最低补贴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关于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待遇已于春节前发放到位 南京市:关于印发《2017年度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民福〔2017〕101号) 南京市:关于对《关于调整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文件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宁民福〔2017〕248号) 南京市: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关于调整2014年7月1日后新增被征地人员筹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15〕8号) 南京市:关于确定“院前危急重症抢救”等七个诊疗项目医保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关于公布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政府最低补贴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2014〕156号) 南京市:关于调整2015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情况通报 南京市:关于公布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政府最低补贴标准、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15〕62号) 南京市: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南京市: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说明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