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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说明

文章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3-16 2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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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2016年1月起我市对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改为八类,一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各类劳务派遣企业及代理机构需填写《劳务派遣企业参保人员组成情况表》(附件1),按照行业类型对二级单位进行排序,并于3月25日前报送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水西门大街61号212室)。

新的工伤保险费率自2016年1月执行,申报调整前的费率差在后期结算中予以调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费率调整后,补缴统一使用新的工伤保险费率。

欢迎各类劳务派遣企业及代理机构加入劳务派遣企业社会保险qq群:373313910。

附件:

1、劳务派遣企业参保人员组成情况表

2、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宁人社[20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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