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本文地址:南京市本级缴纳的工伤保险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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