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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什么?

文章来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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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依据:人社部发[2016]29号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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