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如不幸发生工伤,在工伤医疗期间、工伤医疗终结后或是因公死亡,可以享受相关待遇——
一
一、工伤医疗待遇
●挂号费
●住院费
●医疗费
●药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内15元,市外20元)
●转外交通、食宿费(经办机构同意的)
交通费:公交客运(出租车除外)、火车硬席或硬卧、动车或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等一次往返费用(超标部分自理)。
住宿费:最高每天150元,标准内据实报销(就医最长等待5天,配置輔助器具最长等待3天)。
二、工伤期间工资(停工留薪期内)
*本人原工资福利不变
三、伤残待遇
1、护理费:统筹地职工月均工资50%、40%、30%
2、辅助器具费(假肢、眼、牙、轮椅等)
#3、伤残津贴(按月)
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基金补差
*五级本人工资70%、六级60%(由企业发给)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差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上加发50%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本人工资40%
其他 本人工资30%
孤老、孤儿再加10%
上述之和不高于死者生前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一至四级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享受丧葬和抚恤金;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可享因工死亡待遇。
注:带*的项日由企业负担;带#的由省适时调整
说明
1、1-4级工伤职工,企业倒闭的,按原标准予以预留至平均寿命(供养亲属预留至18岁);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逐年减少20%;不足1年的按10%支付(医疗补助不减);退休的医疗、就业补助不支付。
2、工伤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含挂号费、检査费、治疗费、床位费(普通)、诊疗费、药品及材料费)、1-4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暂按原渠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