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81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4〕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暂行办法》(临民〔2017〕149号)。
一是设定补贴目标。养老服务补贴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坚持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目标到2020年,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二是明确补贴标准。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养老需求状况分为三类,在原来一类对象的基础上新增二类、三类对象。针对二类对象,即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且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为中度依赖的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且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重度依赖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24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1500元。针对三类对象,即90周岁以上且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中度依赖以上的高龄困难老年人。该对象的补贴标准是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12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600元。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审查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37—2011),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排除。严格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冒补,确保补贴对象不错补、不漏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测评,对年度测评服务满意度达不到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